为进一步规范受理招标投标领域投诉,保障交易各方合法权益,维护公平公正、阳光透明交易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云南省招标投标条例》等法律、法规,昆明市政务服务管理局草拟了《关于规范招标投标投诉处理的规定(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5年3月21日(星期五)。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一、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建议发送至:kmggzyjdc@sina.com,邮件主题请注明“《关于规范招标投标投诉处理的规定(征求意见稿)》”字样。
二、通过信函邮寄至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市级行政中心综合楼东楼411办公室(邮编:650500),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关于规范招标投标投诉处理的规定(征求意见稿)》”字样。
2025年2月20日
(联系人及电话:范榉瀚 63121371)
关于规范招标投标投诉处理的规定
(公开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受理招标投标领域投诉处理,保障交易各方合法权益,维护公平公正、阳光透明交易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云南省招标投标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投诉,是指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进入昆明市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的工程建设项目和综合交易项目,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包括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以及签订合同等各个阶段,有权依法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前款所称其他利害关系人是指投标人以外的,与招标项目或者招标活动有直接和间接利益关系的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
第三条 昆明市招标投标活动监管实行各级政务服务管理局(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统一综合监管、各行业主管部门行业监管。各级政务服务管理局(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作为统一综合监管部门,负责受理进入本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的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并进行调查处理。
第四条 提出投诉应当明确目的或诉求;处理投诉应当根据其内容按照相应的程序,依法分别予以处理。
第五条 投诉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不得利用投诉牟取不正当利益,侵害招标投标当事人合法权益,扰乱正常交易秩序。严禁以投诉形式实施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行为。
第六条 处理投诉应当坚持公平、公正、高效原则,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资源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投诉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二)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三)提供投诉事项的基本事实;
(四)相关请求及主张;
(五)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
(六)委托他人代为投诉的,应当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以及受托人身份证明。
投诉书有关材料是外文的,应当同时提供其中文译本。
第八条 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应当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对应先提出异议的事项进行投诉的,应当附提出异议的证明文件。已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的,应当一并说明。
第九条 综合监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投诉渠道,包括线上投诉平台、线下投诉地址、联系电话等基本信息,以及投诉受理流程、投诉书范本等必要投诉服务指南。
第十条 综合监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视情况分别做出以下处理决定:
(一)不符合投诉受理条件的,决定不予受理,并将不予受理的理由书面告知投诉人;
(二)对符合投诉受理条件,但不属于本部门受理的投诉,书面告知投诉人向其他行政监督部门提出投诉;
(三)对于符合投诉受理条件并决定受理的,收到投诉书之日即为正式受理。必要时,可以责令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第十一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投诉,不予受理:
(一)投诉人不是所投诉招标投标活动的参与者,或者与投诉项目无任何利害关系;
(二)投诉事项不具体,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三)投诉书未署具投诉人真实姓名、签字和有效联系方式的;以法人名义投诉的,投诉书未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
(四)超过投诉时效的;
(五)已经作出处理决定,并且投诉人没有提出新的证据的;
(六)投诉事项应先提出异议没有提出异议、已进入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受理投诉后,应当调取、查阅有关文件,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并自受理投诉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处理决定。
根据投诉实际,对情况复杂、涉及面广的重大投诉事项,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听取项目行业主管部门意见;
(二)联合其他有关的行政监督部门进行调查核实;
(三)听取被投诉人的陈述和申辩,必要时可通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进行质证;
(四)征求法务部门(法律顾问)意见;
(五)进行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等,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三十个工作日内。
第十三条 根据投诉事项调查认定的基本事实,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做出书面处理决定。
投诉缺乏事实根据或者法律依据的,或者投诉人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驳回投诉,并恢复项目招标投标活动。
第十四条 招标投标活动确实存在违法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做出相应处理:
(一)投诉成立的,支持投诉,作出暂停招标投标活动、重新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无效、中标无效、复核、重新评标或重新招标等决定;
(二)投诉成立的,被投诉人存在失信行为的,启动不良行为记录程序进行记录;
(三)投诉成立的,被投诉人涉嫌违法、违纪、犯罪的线索移送相关执法、纪检部门。
第十五条 投诉处理决定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名称、住址;
(二)投诉人的投诉事项及主张;
(三)被投诉人的答辩及请求;
(四)调查认定的基本事实;
(五)处理意见及依据。
第十六条 综合监管部门应当建立投诉档案,“一诉一档”做好相关资料保存和管理工作,提升投诉处理全流程规范化管理,接受有关方面的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当事人对投诉处理决定不服,或者综合监管部门逾期未做处理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处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做出处理决定的综合监管部门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八条 投诉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依法依规进行投诉,客观真实反映问题。对于以投诉为名排挤竞争对手,进行虚假、恶意投诉,阻碍招标投标活动正常进行,被认定为恶意投诉的,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投诉人应当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维护正常招标投标秩序为投诉目的。但存在以下情形,投诉人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破坏正常招标投标秩序的,一般认定为恶意投诉:
(一)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证明材料来源存在明显疑问,投诉人无法证明的视为非法手段取得材料;
(二)已作出投诉处理决定,仍对同一问题反复纠缠投诉的;
(三)进行失实报道,散播谣言、制造舆论、诋毁他人的。
第二十条 恶意投诉的认定应当结合投诉人的身份、目的、手段、理由、数量等因素,按照对本规定第十九条进行认定。
对于认定为恶意投诉的,应暂停相关投诉受理工作,固化相关证据材料,进行调查处置。
第二十一条 被认定为恶意投诉的,根据《昆明市公共资源交易当事人不良行为管理规则》有关规定,对恶意投诉人记入不良行为记录,记录期限6个月。
投诉人存在其它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移送有关行业监管部门、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第二十二条 建立恶意投诉典型案例通报制度,定期公布相关典型案例。
第二十三条 运用公共资源交易部门联席会议机制,就恶意投诉动态进行信息互通、态势研判,形成工作预案和应对策略。
第二十四条 各级招标投标监管部门要面向社会加大招标投标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宣传,明确投诉形式、内容及时效,使潜在投标人知道投诉处理流程,引导其在政策许可范围内从事投标业务,抵制恶意投诉行为。
第二十五条 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对本规定内容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规定由昆明市政务服务管理局负责解释。
本规定自2025年 月 日起施行。
附件:1.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流程
2.昆明市招标投标投诉渠道
附件下载: 附件1: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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