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政务服务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强化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公平竞争审查的通知》政策解读
近日,昆明市政务服务管理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强化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公平竞争审查的通知》(昆政务通〔2024〕12号,以下简称《通知》),为方便各市场主体及社会公众更好了解相关内容,现就《通知》出台背景和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为营造公平竞争市场环境,增强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刚性约束,强化招标人主体责任,持续推进公共资源交易领域营商环境优化提升,按照国家、省有关部署要求,结合昆明市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实际情况,昆明市政务服务管理局研究起草印发了《通知》。
二、制定依据
(一)国家发展改革委等8部门联合印发《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规则》(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6号)
(二)《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规则〉的通知》(云发改交易监督〔2024〕292号)
三、主要内容
《通知》要求自2024年5月1日起,凡进入昆明市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对招标文件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并填写《招标文件公平竞争审查表》,在进场交易登记时同步提交。综合交易项目参照执行。《招标文件公平竞争审查表》对以下14项内容进行审查:
(一)是否违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对不同所有制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标准。
(二)是否设定企业股东背景、年平均承接项目数量或者金额、从业人员、纳税额、营业场所面积等规模条件;设置超过项目实际需要的企业注册资本、资产总额、净资产规模、营业收入、利润、授信额度等财务指标。
(三)是否设定明显超出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的过高的资质资格、技术、商务条件或者业绩、奖项要求。
(四)是否将国家已经明令取消的资质资格作为投标条件、加分条件、中标条件;在国家已经明令取消资质资格的领域,将其他资质资格作为投标条件、加分条件、中标条件。
(五)是否将特定行政区域、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投标条件、加分条件、中标条件;将政府部门、行业协会商会或者其他机构对投标人作出的荣誉奖励和慈善公益证明等作为投标条件、中标条件。
(六)是否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供应商或者检验检测认证机构(法律法规有明确要求的除外)。
(七)是否要求投标人在本地注册设立子公司、分公司、分支机构,在本地拥有一定办公面积,在本地缴纳社会保险等。
(八)是否对仅需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证照、证件复印件的,要求必须提供原件;对按规定可以采用“多证合一”电子证照的,要求必须提供纸质证照。
(九)是否通过划分企业等级、增设证明事项、设立项目库、注册、认证、认定等非必要条件排除和限制潜在投标人。
(十)是否在开标环节要求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必须到场,不接受经授权委托的投标人代表到场。
(十一)是否限定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只能以现金形式提交。
(十二)是否简单以注册人员、业绩数量等规模条件或者特定行政区域的业绩奖项评价企业的信用等级,或者设置对不同所有制企业构成歧视的信用评价指标。
(十三)是否有其他对不同所有制企业设置的不合理限制和壁垒。
(十四)是否存在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情形。
四、主要特点
2022年5月,昆明市政务服务管理局印发《关于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公平竞争审查的通知》(昆政务通〔2022〕3号),要求凡进入昆明市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对招标文件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并填写《招标文件公平竞争审查表》,在进场交易登记时同步提交。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省最新政策要求,营造公平竞争市场环境,增强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刚性约束,强化招标人主体责任,持续推进公共资源交易领域营商环境优化提升。昆明市政务服务管理局在2022年工作的基础上,于2024年4月研究印发《通知》,优化审查内容,扩大审查范围,进一步强化招标人主体责任。
相关文件:
昆明市政务服务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强化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公平竞争审查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