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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734327045-202407-465808 主题分类: 其他文件
发布机构:  昆明市政务服务管理局 有效性:
发布日期: 2024-03-25 16:01 废止日期:
文号: 昆政务通〔2024〕4号 关键字:
名 称: 昆明市政务服务管理局关于持续降低招标投标交易成本的通知

昆明市政务服务管理局关于持续降低招标投标交易成本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3-25 16:01 浏览次数:3
字号:[ ]


滇中新区政务服务管理局,磨丁—磨憨经济合作区政务服务局,各县(市)区、各开发(度假)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市场交易主体:

为全面贯彻国家、省降低经营主体交易成本,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决策部署,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24年进一步推动经济稳进提质政策措施的通知》要求,持续降低市场主体制度性交易成本,提振经营主体信心,打造“投资沃土、温馨春城”,打响“四季如春营商环境”昆明品牌,现将持续降低招标投标交易成本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昆明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

二、减免政策

(一)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原则上不再收取现金形式投标保证金,投标人自愿以现金缴纳的除外。

(二)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对投标保证金的缴纳做出强制要求或硬性规定。

(三)依法必须招标且招标金额在1000万元以下(含1000万元)的政府投资项目,鼓励招标人免于收取无失信记录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对于确需收取投标保证金的,给予投标保证金降幅不低于70%比例收取。

(四)依法必须招标且招标金额在1000万元以下(含1000万元)的政府投资项目,降低有失信记录投标人投标保证金限额,降幅不低于70%。

(五)依法必须招标且招标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政府投资项目,鼓励投标人使用保函(保险)替代现金缴纳投标保证金;

(六)依法必须招标且招标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政府投资项目,投标人未使用保函(保险)替代现金缴纳投标保证金的,降低投标保证金限额,降幅不低于70%;

(七)依法必须招标政府投资项目,投标保证金降幅70%,收取限额:

1.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按照《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2003〕30号令)中关于“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百分之二,但最高不得超过八十万元人民币”的规定,降幅不低于70%,投标保证金调整为最高不超过二十四万元人民币;

2.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2001〕第89号)中关于“投标保证金,一般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百分之二,最高不得超过五十万元”的规定,降幅不低于70%,投标保证金调整为最高不超过十五万元人民币;

3.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按照《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号)中关于“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保证金数额一般不超过勘察设计投标报价的百分之二,最多不超过十万元人民币”的规定,降幅不低于70%,投标保证金调整为最多不超过三万元人民币。

三、保障措施

(一)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要对在本级依法必须招标项目,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执行,逐一查验招标文件中有关提交投标保证金金额;

(二)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要将对招标文件中有关提交投标保证金金额要求的查验工作,纳入日常巡检工作范围;

(三)请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于次月1日,将上月投标保证金减免及清退情况(详见附件),通过三级联动报送市政务服务局;

(四)《昆明市政务服务管理局关于鼓励减免政府投资项目投标保证金的通知》(昆政务通〔2023〕7号)于本通知施行之日起废止;

(五)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昆明市政务服务管理局

2024年3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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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政务服务管理局关于持续降低招标投标交易成本的通知》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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