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政务服务管理局关于鼓励减免政府投资项目投标保证金的通知》政策一问一答
问题1:参加昆明市的工程建设项目投标时,投标保证金交纳执行什么规定?
答:自2023年5月26日起,参加昆明市的工程建设项目投标时,投标保证金执行:昆政务通〔2023〕7号《关于鼓励减免政府投资项目投标保证金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登录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云南省)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点击切换至“昆明市”)后,在“管理制度”中可获取到《通知》,《通知》全文在网上已向社会公布。其主要内容有:
(1)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原则上不再收取现金形式投标保证金,投标人自愿以现金缴纳的除外。
(2)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对投标保证金的缴纳做出强制要求或硬性规定。
(3)依法必须招标项目,降低投标保证金限额,降幅不低于70%。
(4)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保证金最高不超过二十四万元人民币,其中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保证金最高不超过十五万元人民币。
(5)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保证金最多不超过三万元人民币。
(6)鼓励招标人少收、不收投标保证金金额在十万元及以下工程建设类项目的投标保证金。
(7)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要对在本交易场所交易的依法必须招标项目,逐一查验招标文件中有关提交投标保证金金额要求。对超过限额的,要及时提醒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予以修改。
问题2:投标保证金收取形式有哪些?有什么规定?
答:目前有三种,分别为:银行转账,银行保函,投标保证保险。
(1)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对投标保证金收取形式应提供以上三种形式给投标人自行选择,不得强制要求投标人缴纳现金保证金,排斥和限制或拒绝投标人选择保函(保险)替代现金交纳投标保证金,不得为投标人指定出具保函(保险)的银行或保险机构等。招标人不得挪用投标保证金。
(2)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可以自行选择投标保证金收取形式中的一种,应按招标文件中的“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金额、提交时间、办理程序、注意事项等提交投标保证金。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境内投标单位,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出。
问题3:法律法规对提交投标保证金违规形为有什么规定?
答:(1)《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2)《云南省招标投标条例》第二十四条 投标人不得有下列以他人名义投标的行为:(四)投标保证金不是从投标人基本账户转出的;
问题4:招标项目的投标保证金金额怎么确定?
答: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昆政务通〔2023〕7号“降低投标保证金限额,降幅不低于70%”等规定。现目前,投标保证金计算式为:本次招标项目估算价×0.02×0.3,并且投标保证金计算结果不得超过昆政务通〔2023〕7号规定的最高限额标准。
问题5:招标项目分标段招标时的投标保证金怎么计算?
答:投标保证金是以“招标项目估算价”为计算基础的,而不是以“招标项目标段估算价”为计算基础的。当本次招标项目中分多标段时,要考虑各标段的投标保证金金额合计时不得超过本次招标项目估算价×0.02×0.3计算结果及最高限额标准。
问题6:对投标保证金的期限有什么规定?
答 :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
问题7:法律法规对投标保证金退还有什么规定?
答:(1)《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招标人终止招标的,已经收取投标保证金的,招标人应当及时退还所收取的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第三十五条 投标人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书面通知招标人。招标人已收取投标保证金的,应当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日内退还。
投标截止后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招标人可以不退还投标保证金。
第五十七条规定“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2)《云南省招标投标条例》第三十六条 招标人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5日内,将投标保证金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一次性退还未中标人,在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日内向中标人一次性退还投标保证金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
问题8: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有什么规定?
答:(1)《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规定的三种情形: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
(2)《云南省招标投标条例》第三十六条: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人拒绝签订合同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3)招标文件规定不予退还的情形。但招标文件规定不予退还的情形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不得违反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问题9:昆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有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流程吗?有什么具体要求?
答:有。2020年12月7日昆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制定了《关于优化保证金退还流程相关事宜的通知》,其主要内容为:
(1)按照相关规定昆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为进入市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项目提供投标保证金代收代退服务。
(2)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通过交易系统中“招标项目登记——标段信息”选项,填写项目的投标有效期。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在投标有效期届满前一个工作日在交易系统录入新的投标有效期。
(3)招标人和中标人签订交易项目合同后,招标人应于合同签订当日在交易系统填写合同签订日期,市交易中心自填写之日起5日内退还中标人投标保证金及利息;招标人未于合同签订当日在交易系统填写合同签订日期,导致中标人投标保证金及利息未在5日内退还造成的法律后果由招标人承担。
(4)发布中标结果公示之日起或成交结果公示结束之日起5日内,市交易中心退还所有未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及利息。
(5)市交易中心在招标人或其代理机构发布招标项目流标(废标)、终止招标公告之日起5日内,退还该项目的所有投标人投标保证金及利息。
(6)在交易项目投标有效期届满之日起5日内,市交易中心退还该项目滞留在保证金账户上的所有投标保证金及利息。
问题10:法律法规对不按规定收取、退还投标保证金的后果有什么规定?
答:(1)《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 招标人超过本条例规定的比例收取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或者不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云南省招标投标条例》第五十条 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或者社会中介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七)不按照规定收取或者退还投标保证金及利息的。
相关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