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政务服务管理局关于鼓励减免政府投资项目投标保证金的通知
滇中新区政务服务管理局,磨憨—磨丁合作区政务服务局,各县(市)区、各开发(度假)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市场交易主体: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完善招标投标交易担保制度进一步降低招标投标交易成本的通知》(发改法规〔2023〕27号)精神,按照《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关于激励减免政府投资项目投标保证金的通知》(云发改交易管理〔2023〕397号)要求,现将鼓励减免政府投资项目投标保证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原则上不再收取现金形式投标保证金,投标人自愿以现金缴纳的除外。
二、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对投标保证金的缴纳做出强制要求或硬性规定。
三、依法必须招标项目,降低投标保证金限额,降幅不低于70%。
(一)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按照《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2003〕30号令)中关于“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百分之二,但最高不得超过八十万元人民币”的规定,降幅不低于70%,投标保证金调整为最高不超过二十四万元人民币。
(二)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2001〕第89号)中关于“投标保证金,一般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百分之二,最高不得超过五十万元”的规定,降幅不低于70%,投标保证金调整为最高不超过十五万元人民币。
(三)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按照《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号)中关于“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保证金数额一般不超过勘察设计投标报价的百分之二,最多不超过十万元人民币”的规定,降幅不低于70%,投标保证金调整为最多不超过三万元人民币。
四、鼓励招标人少收、不收投标保证金金额在十万元及以下工程建设类项目的投标保证金。
五、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要对在本交易场所交易的依法必须招标项目,逐一查验招标文件中有关提交投标保证金金额要求。对超过限额的,要及时提醒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予以修改。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要将对招标文件中有关提交投标保证金金额要求的查验工作,纳入日常巡检工作范围。
六、《昆明市政务服务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优化投标保证金代收的通知》(昆政务通〔2022〕2号)于本通知施行之日起废止。
七、本通知自2023年5月26日起实施。
2023年5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相关解读:
《昆明市政务服务管理局关于鼓励减免政府投资项目投标保证金的通知》(昆政务通〔2023〕7号)政策解读
《昆明市政务服务管理局关于鼓励减免政府投资项目投标保证金的通知》政策一问一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