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公共资源交易当事人不良行为管理规则》解读
问:制定“规则”的必要性是什么?
答:“规则”旨在规范公共资源交易各方主体行为,预防和惩治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保障公共资源交易的公开、公平、公正,建立规范、有序、诚信的公共资源交易秩序。
问:“规则”的主要制定依据有哪些?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招标投标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2021年公共资源交易提质增效实施要点〉的通知》(云发改招投标〔2021〕38 号)印发至各州(市)发展改革委、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部门,文中第二条第六款第四项规定:“制定公共资源交易不良行为记录办法,建立不良交易行为记录清单,规范不良行为记录、推送和处理等程序。”
《中共昆明市委办公室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昆明市政务服务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昆办通〔2019〕74号)对昆明市政务服务管理局(昆明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主要职责作了规定,“负责拟订有关政务服务、公共资源交易、投资代办服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放管服”改革及优化营商环境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执行。”
根据《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昆明市 2021 年全面优化提升营商环境行动方案〉的通知》(昆政办〔2021〕40号)第二条第十八项规定:由市政务服务局牵头“规范公共资源交易不良行为记录,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常态化。”
根据《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昆政发(2017)24号)第七条规定,市政务服务局组织制定市级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规则、制度等地方性规范性文件并监督执行。
问:“规则”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答:“规则”适用于在昆明市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参与交易的当事人不良行为的认定、记录、公告及管理。
问:“规则”中所指的公共资源交易不良行为当事人是谁?由哪个机关来认定?
答:“规则”所称不良行为是指在昆明市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违反诚实守信原则及公共资源交易管理相关规定的行为。
当事人是指当事人是指参与公共资源交易的招标人(采购人)、投标人(供应商)、招标(采购)代理机构、评标专家等法人、自然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不良行为认定、记录、公告、管理是指市级及县(市)区、开发(度假)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机构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的不良行为进行认定,并向社会公告及结果应用的行为。
问:对不良行为认定结果或决定不服的,如何救济?
答:公共资源交易不良行为当事人对公布的认定结果或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相关文件:
昆明市政务服务管理局关于印发《昆明市公共资源交易当事人不良行为管理规则》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