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法制专栏 窗口工作人员进出管理暂行办法

 

  加强政务服务管理局(中心)的规范化管理,确保工作正常运行,进一步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水平,根据有关规定对进驻中心窗口的工作人员轮换,制定本办法。

  一条 进入中心各窗口工作人员的基本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政治思想素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模范地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秉公办事,爱岗敬业,清正廉洁;

  二)应当是国家公务员或者是法律、法规授权行驶行政管理、行政审批职能的工作人员;

  三)具有较强的业务素质和较强的协调能力,熟悉掌握本单位行政审批事项和相关部门审批业务,对本单位审批业务涉及的法律、规章、政策有较为全面的了解和掌握,能高效优质地完成本单位行政审批或管理服务业务工作;

  四)熟练掌握运用计算机和电子政务网络信息系统办理本单位审批业务;

  五)进入中心窗口的工作人员,身心健康,待人随和,遇事冷静,原则上在中心窗口工作满二年才能轮换;

  六)各单位选派到窗口的工作人员和窗口负责人,需先行文与市政府政务服务管理局办公室联系,按照《昆明市行政审批首席代表设立暂行办法》分别确定A、B、C角,并附需进入中心工作人员的简历,经审核同意后,进入中心窗口工作;

  七)进入中心窗口工作人员,必须认真填写《昆明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情况登记表》党、团组织关系一并转入中心;

  八)对不符合条件者,中心有权要求各单位进行更换或退回。

  二条 进入中心所有窗口工作人员都必须服从中心的管理,遵守中心的各项规章制度,如有违反将受到批评教育,如教育无改的应根据干管权限承担相应的问责,直至退回原单位。

  三条 严格执行窗口工作人员办公用品、设备、设施等的领用制度,并正确使用和维护,若出现人为损坏和遗失,由该窗口负责人承担赔偿。

  四条 窗口工作人员轮换回原单位,事前须由单位行文与市政务服务管理局办公室联系,说明轮换的原因,经市政管局同意,到保障服务处等相关处室办理移交手续后,方可离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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