窗口行政审批工作制度及责任追究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提高行政审批工作效率,保证政务服务管理局(政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依法准确、及时、公正、高效地实施行政审批,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昆明市执法责任制条例》和《昆明市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办法》及其他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级行政部门在政务服务管理局(政务中心)所设服务窗口及窗口工作人员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政务服务管理局(政务中心)窗口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所属行政部门及政务服务管理局(政务中心)所规定的职责,依法受理或办理行政审批事项。
第四条 政务服务管理局(政务中心)保障服务处应当对窗口工作人员在受理或办理行政审批事项过程中因故意、过失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规定的职责,损害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对行政审批工作和市便民服务中心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进行追究。
第五条 政务服务管理局(政务中心)实行一个窗口收、出件。市级行政部门设在政务服务管理局(政务中心)的窗口为各部门对外服务的唯一窗口,负责对外收件、内部传送审批和发放批准件、证书。
第六条 市级各行政部门进入政务服务管理局(政务中心)窗口受理的行政审批事项,未经市政府同意,不得擅自撤回,不得在窗口和机关两头受理。
第七条 申报者到窗口进行咨询或正式报件,窗口工作人员应当认真接待。对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应当收件并开具收件回执清单。对于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申报要求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补充的材料或需补办的具体事项。
第八条 申报者在正式申报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作补件或退件处理:
(一)报材料缺少主件的,作退件处理;
(二)报材料非主件材料不齐全,申报者书面承诺补齐时间的,可作补件处理;申报者超过承诺时间未按要求补齐的,作退件处理;
(三)申报件材料齐全,但经窗口初审,其项目内容明显不符合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规定及技术规范要求的,作退件处理;
(四)报件经现场踏勘、调查、核实,不具备批准条件的,可在时限内作退件处理。
第九条 各窗口应当谨慎处理退件并实行退件登记制度,政务服务管理局(政务中心)审批协调处每月抽查一次。
第十条 申报者将申报材料报到窗口后,工作人员应当及时审查报件是否齐全,一般要当场决定是否收件;如属内容比较复杂,并有图纸需审核的申报件,可与有关人员审议后确定是否退件,但审议时间一般不超过三天。
第十一条 申报者对退件有异议的,窗口工作人员应当告知其可持退件单到政务服务管理局(政务中心)审批协调处要求进行复核,审批协调处可会同审批项目主管单位进行复核。
第十二条 各窗口对符合规定的申报件应当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期限内审查办理完毕。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办理期限未作明确规定的,应当在本机关对外承诺的办理期限内办理完毕。未对外承诺办理期限的,应当在收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报人。
第十三条 对需要由设立窗口的行政部门对申报件进行审核和最终审批的,由窗口工作人员负责办理;对需要由上级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批的,由设立窗口的行政部门负责办理;对需要联合多家行政部门进行审批或现场踏勘的,由负责审批、发证的主要行政部门负责。
对上述行政审批事项,受理申报件的窗口工作人员应当主动与审批部门联系催办。
第十四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收费,应当按照规定收取。严禁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
第十五条 窗口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审批事项应当受理而不予受理的;
(二)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审批事项随意退件的;
(三)受理审批事项时不开具收件回执清单的;
(四)对于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申报要求的申报者,未能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补充的材料或需补办的具体事项,造成申报者三次以上往返的;
(五)退件超过规定期限的;
(六)申报者对退件有异议,窗口工作人员未告知其可到政务服务管理局(政务中心)求进行复核的;
(七)无规定依据实施审批,或超越规定权限实施审批的;
(八)由于窗口工作人员的责任,对符合规定的申报件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审查办理完毕的;
(九)受理申报件的窗口工作人员未主动与审批部门联系催办,致使审批事项在期限内未办结的;
(十)将收到的申报件交由申报者自行到本行政部门或其他行政部门进行审批或领取证件、批准文件的;
(十一)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的。
第十六条 窗口工作人员有第十五条行为之一的,由政务服务管理局(政务中心)审批协调处视其主观意识、情节轻重、损害后果、影响大小和改正错误的态度,分别给予以下处理:
(一)责令向申报者道歉;
(二)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三)通报批评;
(四)退回原单位。
第十七条 对退回原单位的窗口工作人员,政务服务管理局(政务中心)审批协调处可以建议其所在单位按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昆明市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办法》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八条 对在行政审批工作中违反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有关规定的,由市级国家机关工委和市监察局按照有关纪律处分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昆明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管理局(政务中心)负责解释。各县(市)区政务服务管理局(政务中心)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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