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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政府便民服务中心会议制度

 

  根据市政府有关会议制度的要求,结合中心实际,本着务实、高效的原则,特制定以下制度。

  第一章  市便民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会议

  第一条  市便民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由分管副市长或秘书长主持(特殊情况可指定市便民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主持)。

  第二条  市便民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主任副主任到会方能举行。

  主任、副主任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应在会前向会议主持人请假。

  根据需要,市政府秘书处、中心办公室有关处室负责人列席会议。

  中心办公室负责会议记录,并由会议主持人签名认可。

  第三条  会议内容:

  (一)传达学习市委、市政府有关文件、指示、决定精神,并提出贯彻实施意见;

  (二)讨论决定需报批的有关事项;

  (三)讨论决定需报与相关部门协商的有关事项;

  (四)讨论决定中心内部的各项规章制度;

  (五)讨论决定中心工作人员的行政奖惩事项;

  (六)分析研究中心内部存在问题及改进措施;

  (七)讨论须由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会议作出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章  市便民中心各窗口单位负责人会议

  第四条  市便民中心窗口单位负责人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遇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会议由分管副市长主持或委托市便民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主持。

  第五条  会议请各窗口单位分管领导参加。根据需要,有关窗口负责人可列席会议。

  中心办公室负责会议记录,并由主持人签名认可。

  第六条  会议内容:

  (一)传达市委、市政府有关文件、决定和指示精神;

  (二)通报分析中心内部近期工作情况、存在问题和提出下步工作打算;

  (三)布置近期工作任务;

  (四)听取各窗口单位对中心工作的意见、建议和需要解决的事项。

  第三章  市便民中心窗口负责人会议

  第七条  市便民中心窗口负责人会议每月一次(原则上每月的第一个星期一下午召开)特殊情况另行通知。

  第八条  各窗口负责人参加会议,会议由中心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主持。

  中心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并作会议记录,会议记录由主持人签名认可。

  第九条  会议内容:

  (一)传达学习市委、市政府的有关文件、指示、决定以及中心的贯彻落实意见;

  (二)通报近期工作情况;

  (三)布置近期工作任务;

  (四)汇报工作任务、工作纪律、工作职责的贯彻落实情况;

  (五)讨论中心内部的有关规章制度;

  (六)听取各窗口对中心工作的意见、建议和需要解决的问题。

  第四章  市、县(市)区中心,分中心主任联席会议

  第十条  市、县(市)区和分中心主任联席会议每半年举行一次。会议由市政府便民服务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主持(特殊情况可指定其他副主任主持)。

  第十一条  市、县(市)区中心主任,分中心负责人参加。根据需要,部分窗口负责人可列席会议。

  中心办公室作会议记录,并由主持人签名认可。

  第十二条  会议内容:

  (一)传达学习市委、市政府的有关文件、指示、决定精神及贯彻落实意见、措施;

  (二)总结全市便民服务中心的工作情况、部署下步工作;

  (三)讨论并形成相关决定、决议;

  (四)讨论其他联席会议的事项。

  第十三条  组成联席会议协调组。由市、县(市)区中心和分中心指定一名负责人,负责会议的筹备和休会期间有关事项的协调。

  第五章  市便民中心办公室党组会议

  第十四条  办公室党组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由党组书记主持,书记不能参加会议时,可委托副书记召集主持。如工作需要时,可临时召开。

  第十五条  会议内容

  (一)传达学习市委、市政府有关决策、指示、决议、决定,并提出实施意见及措施;

  (二)审定办公室思想、组织、作风和有关制度建设的规划、年度工作安排、年终工作总结和报送市政府的重要文件。听取办公室各处室工作报告。

  (三)讨论决定办公室处(科)级及以下干部的任免、轮岗、调动、推荐、晋级、奖惩等事项。

  (四)分析办公室全体干部职工思想现状,提出针对性的教育措施和方法。

  (五)讨论决定需要向市委市政府等上级有关部门请示的重要问题。

  (六)讨论决定办公室一万元以上经费的开支与使用。

  (七)讨论决定其它重要问题。

  第十六条  议事程序

  (一)凡提交党组会议讨论的议题,必须先形成书面报告,由综合处汇总拟定安排意见后报书记审定。党组会由综合处负责提前一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党组成员。

  (二)参会人员要按会议议题认真准备,按时参加会议。如因故不能出席,应在会前请假。请假人可对会议议题提出书面意见,会议决定由主持人或委托有关人员请假人。

  第十七条  议事原则

  (一)党组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举行。讨论决定重大问题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会议。会议要作详细记录,讨论决定的问题,要按规定进行传达。

  (二)认真贯彻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的原则,重大问题必须提交集体讨论决定,凡决定的问题,要按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三)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少数服从多数。党组成员对每项议题都必须明确表明个人意见。个人意见被否决后,可以保留,但必须执行会议作出的决定。

  (四)议事按照既定的议程进行,除特殊、紧急情况外,一般不作临时动议。参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纪律。

  第十八条  贯彻落实

  (一)会议决定的问题和部署的工作,工作部门要认真组织落实。综合处负责掌握落实情况并及时向党组书记报告。

  (二)每项重大工作和阶段性工作结束后,要作好工作总结,肯定成绩,提出问题,表扬先进,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

  第六章  市便民中心办公室各处室碰头会议

  第十九条  中心办公室各处室碰头会议每周一、三、五举行(节假日顺延),碰头会由综合处负责人主持,负责人不能参加会议时,可事先委托其他人员主持。

  第二十条  中心办公室各处室负责人参加,根据需要,有关窗口负责人可列席会议。

  第二十一条  各处室负责人按照各司其职的原则汇报工作情况,提出处理意见,讨论需要上报的有关事项。

  第二十二条  碰头会原则上简明扼要,定点、定时召开。有事不能到会应向综合处负责人请假,并尽快将其掌握的情况报告负责人。由综合处作会议记录,并将记录内容每月综合后书面报中心领导。

  第七章  会议纪律

  第二十三条  参会人员必须按时到会,不得迟到、早退或缺席。开会时关闭通信工具。如遇特殊情况不能参会的,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负责人、县区中心主任、窗口单位负责人向秘书长请假;窗口负责人、分中心负责人、办公室有关处室负责人向中心办公室主任请假。

  窗口负责人6次或窗口单位负责人3次缺席的,取消本年度优秀窗口评选资格。

第二十四条  参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对泄露应该保密的会议内容者,应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者,必须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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