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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政府便民服务中心考勤制度

  

  第一条  中心实行指纹打卡考勤,每天打卡3次,即8:00-8:50、13:-13:30和17:30-18:00时段。因故在9:00和13:30以后到岗的,向中心考勤人员说明,书面记录实际出勤情况。考勤工作由中心督办处负责。

  第二条  中心工作人员不得擅离岗位,因公外出或需请假的按以下规定执行:

  1、中心工作人员因事需请假,应先填写中心统一印制的请假单。

  2、请假1天以内的,窗口工作人员报窗口负责人批准,窗口负责人报中心督办处批准;中心办公室管理人员报处室负责人批准;中心处室负责人报中心领导批准。

  3、请假1天以上的,窗口工作人员经窗口负责人签字后报中心督办处批准;窗口负责人及中心办公室管理人员报中心领导批准。

  4、各类请假经批准后,应在外出前将请假单送督办处,因特殊情况事前未办理手续的应在上班之日说明情况,补办请假公事外出手续,并送督办处备案。

  第三条  工作人员请假(休假)期间,为保持工作的连续性,原岗位的工作由窗口负责人妥善做好安排,休假3天以上或部门进驻窗口人员较少的,应由部门事先确定顶岗接替人员后,方可准假。

  第四条  临时顶岗人员,应熟悉本部门审批业务和中心服务规范,如出现违纪违规现象,将扣除窗口的考核分。

  第五条  中心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取消本人参加中心年度考核评比工作。情节严重的,退回原单位处理。

  1、全年病、事假累计超过90天。

  2、经常迟到早退,经教育仍然不改。

  3、累计旷工2天以上。

  4、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5、受行政记过以上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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